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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计划生育管理

一、相关政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婚假3天;
(2)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的为晚婚,奖励婚假15天,晚婚假共计18天(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3)再婚的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即再婚婚假为3天。
2、产假:
(1)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2)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
(3)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5天;
(4)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
(5)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6)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7)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奖励产假45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8)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三十天。
3、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6)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7)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8)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9)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10)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11)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12)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1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符合上述13条(第12项“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除外)规定的,妇女再生育时的年龄应当在二十六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应当在四年以上;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可以缩短生育间隔。
4、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或者离婚、丧偶夫妻单方申报,经女方或者单方户籍所在地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的;
(2)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存活并不再生育的;
其中“不再生育”指在育龄期内自愿不再生育。凡超过育龄期的,不再使用本项规定。
(3)只有一个依法收养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4)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尚未再婚的;
再婚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双方都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5)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违法收养一个子女已做出结论的。
二、办理流程
1、计生转接程序
    档案转入时,存档人员要从原单位开具近期的计划生育交接函同档案一并转入,与已婚育龄妇女签定计划生育合同;
    档案转出时,要求存档人员从务工单位开具近期计划生育证明,我处开具计划生育交接函同档案一起转出,将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收回。
2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程序
    依法结婚的育龄夫妻(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主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进行登记,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在我处存档的人员,需携带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一张夫妻小二寸合影照片、务工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开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一周内市(乡)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女方孕检证明,到省人才中心计生办开信,然后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计生办办理《第一子女生育登记卡》。
3、婴儿申报户口须知
    携带结婚证、《第一子女生育登记卡》、医学出生证明、女方户口、随父落户携带男方户口,并到女方户口所在地开具未在女方落户口证明,凡不符合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到省人才中心计生办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方可落户。
4、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
    凡到外地工作或学习的流动人员,年满18周岁,须办理《流动人员婚育证明》,程序如下:携带现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开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一寸近照一张、身份证复印件、找石家庄市有固定工作的担保人(担保人单位盖章),由我处计生办出具证明,已婚育龄妇妇女须提供孕检报告单。到户口所在地办事处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定期普查
    已婚育龄妇女需参加每年三、七月的生殖健康普查,石家庄市人员可到住地附近的区计生服务站检查,将检查结果交到我处计生办备查;外出务工人员每季度要寄回普查结果备查。